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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山县法院:“躲猫猫”、妨碍执行均要担责 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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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10-21 15:49:00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躲猫猫”会有何后果,妨碍执行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近日,鲁山县法院在执行中就遇到了两位这样的人...
            案情回顾:
            2014年,潘某因进货缺乏资金,向禹某借款24万元,并找到朋友许某帮忙为其提供担保,后因潘某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禹某遂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潘某需在期限内偿还禹某24万元本金及利息,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禹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冒雨来到被执行人许某家中,却并未在其屋内发现其踪迹。然而据禹某描述,许某在回家后就一直未外出,只在自家二楼屋顶出现过。
            “人到底去哪里了呢?”执行干警心里不禁产生疑惑。当执行干警登上许某家二楼屋顶时,发现许某家与其邻居秦某家相隔很近,而在两家外墙的空隙处,放着一把梯子。执行干警立即断定,许某可能在邻居秦某家中。
            然而,执行干警敲开秦某家门说明来意后,秦某却拒不配合,不仅阻拦执行干警进屋,甚至还口出秽语。鉴于案外人秦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执行法官遂让法警先将其控制,然后进入到房中搜寻许某,果然在房内找到了正在吃饭的许某。执行干警遂将许某、秦某带回法院。
            到达法院后,秦某在听到执行法官准备将其拘留时,心里这才感觉到害怕,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刚才那样做是因为俩人关系比较好,为了邻居情谊才帮了忙,谁知后果竟如此严重,现在非常后悔。执行法官见其态度真诚,并写下了悔过书,决定对其免予司法拘留,仅进行口头教育。而许某却仍不履行义务,抗拒执行,经院领导批准,决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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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位被执行人应当担起的责任,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拒绝还款逃避执行,为亲友关系、邻居情谊妨碍执行的路是走不通的,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运发 石兰郭智远 赵铭翼 )     

    责任编辑:刘俊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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