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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同乘”致人死亡 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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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7-12 10:12:12    
     “好意同乘”致人死亡 责任如何划分
     
          一、基本案情
          李某厂、李某枝、张某禄、陈某明及张某妮系同村村民,五人均在江苏省无锡市某印染公司务工。2022年11月21日,陈某明驾驶其所有的豫D XXXXX小型轿车与妻子张某妮返乡,李某长、李某枝、张某禄一同搭乘陈某明的车辆返回,陈某明未收取三人任何费用。返乡途中,陈某明将车辆交由张某禄驾驶,张某禄驾驶过程中,因变更车道与郭某伟驾驶的豫P XXXXX小轿车发生剐蹭,并撞向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造成乘车人李某枝死亡、张某妮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国禄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伟、李某枝、张某妮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枝家属将张某禄、陈某明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3372.66元。
          鲁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明驾驶的小轿车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李某厂、李某枝、张某禄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关系。返乡途中,陈某明将车辆交由张某禄驾驶,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对李某枝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张某禄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明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酌定原告损失由张某禄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明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禄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3640.22元,陈某明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846.74万元。
          二、法律解析本案涉及《民法典》第1217条的好意同乘条款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实际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也使“好意同乘”行为有了可依据的法律规范。
    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成立好意同乘需要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无偿性。好意同乘中,提供搭乘便利的一方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不以提供运输服务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如果存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影响,则不属于好意同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看似无偿,却系有偿的非好意同乘关系,如以其他商业行为为目的的免费搭乘(这种情形常见于商品房销售商);也存在着一种看似有偿,却系无偿的好意同乘关系(如搭乘者只是分担了部分运行成本,该分担行为并未是为了支付对家,切不足以补偿搭乘服务提供者正常的运输费用,搭乘服务的提供者也并不因此而获益)。本案中,陈某明提提供运输服务,系无偿的。
           第二,利他性。好意同乘的本质是好意实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集中体现,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生动诠释。故而,好意同乘必须是为了方便他人,如果搭乘服务的提供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方便他人的角度出发,那么因为欠缺利他性就难以构成好意同乘。本案中,五人均系老乡,正是基于这种老乡关系,为了方便老乡,使老乡能够顺利到家。陈某明才免费搭载李某厂、李某枝、张某禄回乡,符合利他性的要求。
           第三,非拘束性。既然好意同乘属于好意实惠的一种体现,那么它只能成为一种事实行为,而无法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好意同乘体现更多的是道德属性。正因于此,好意同乘虽然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这种意思表示只是一种情谊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规范层面的意思表示,基于好意同乘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合意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符合以上三个要件,即可构成好意同乘。同时,虽然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其法律属性为事实行为,但它是可以成为侵权事由的。如果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权等造成损害,那么提供搭载服务的车辆使用人、车辆所有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就是依照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进行裁判,二被告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由搭乘人自负。
          本案中,还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驾驶人与车辆的所有人并非同一人,存在着驾驶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划分责任,是裁判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使用人为张某禄,同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张某禄负全责,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张某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陈某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由张某禄驾驶,他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而,鲁山法院将赔偿责任比例划分为60%(张某禄)、20%(陈某明)。
            三、法官提醒
           好意搭载是情谊
          朋友搭乘是信任
          注意审慎要尽到
          出了事故悔莫及  (陈运发 石兰香  崔冬冬  曹源)
    责编  陈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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