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或政策内双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可申报,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扶助金。
第二类: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需提供残疾证)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7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可申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残疾的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标准8400元;失独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标准10800元。在此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失独夫妻每人每年再增发3840元扶助金。
第三类: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可申报,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扶助金;对于户口迁出本市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外省没有享受同类奖励扶助的,可以到退休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申报。
第四类: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制度。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政策内双女结扎的夫妻,年满50周岁(197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可申报,每人每年发放奖励补助金600元。
第五类: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制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父母一方死亡而子女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可申报,每个家庭每年发放救助金600元。
需要提醒的是,已经享受上述五类奖励扶助的对象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奖扶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年度审核,年审时间与新增对象申报时间同步进行,即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1 月 15日。
责编:郭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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